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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误区都有那些呢?

来源:苏州注册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4-16 15:31

  现在在我们国家自主创业的人是非常多的,这也是因为我们国家政策的改革,也是因为政策的改革现在注册公司也是变得更加容易了,但是很多人对于注册公司还是存在着很多误区的,这些误区对于后期公司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看看注册公司的误区都有哪些。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对绝大部分行业放宽了低注册资本要求,并可由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且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但注册资本也不是越大越好,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等大致匹配。注册资本过大的不利影响有:
 
  1. 注册资本过大且未到位,是股东对创立公司未尽的出资义务;对其他出资已到位股东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2. 未出资到位可能影响股利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 不利于引进新的股东、且股权转让税负高。
 
  4. 减资程序繁琐。
 

 
  二、并非只能以货币作为唯一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货币和非货币作为出资方式,包括实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标权等,还可以债转股、已设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置换)。
 
  不能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物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三、经营场所并非都要求是实际、唯一的商业权证地址
 
  设立公司需要有住所,一般要求一址一照。但为了鼓励投资,不少地区对电子商务类企业住所要求等适当放开、降低创业门槛。
 

 
  四、新设公司没有经营并非不需要编制报表和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董事、经理并非不能由同一个自然人兼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

       相信大家在阅读完以上这篇文章之后对于注册公司的误区都有了自己的一个理解了,如果打算注册公司创业的话那么还是把所有的流程以及细节都了解清楚了才能更高效、更快、更好的完成公司注册,如果您还有什么其它的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联系电话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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